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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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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韓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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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寅112附民字第94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韓毅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韓毅因竊盜案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韓毅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節本)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
原   告 詹芸蓁 
被   告 韓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0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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