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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韓毅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寅112附民字第94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韓毅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韓毅因竊盜案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韓毅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節本)112年度附民字第949號
原 告 詹芸蓁
被 告 韓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0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