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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898號李昌發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丑字第168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昌發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898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昌發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債務人對第三人**如說明二**債權共計新台幣**元,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節本2:請臺銀綜合證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所示之方式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