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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58號陳麗美之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整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變更訴之聲明繕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11年12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3月3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6月2日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7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08年度訴字第52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麗美之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整言詞辯論
筆錄影本、變更訴之聲明繕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1
1年12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3月3
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6月2日民事追加被告
暨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
辯論筆錄影本、112年7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525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整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變
更訴之聲明繕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11年12月29日
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3月3日民事變更訴
之聲明狀繕本、112年6月2日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訴之聲
明狀繕本、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112年7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