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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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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58號陳麗美之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整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變更訴之聲明繕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11年12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3月3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6月2日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7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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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08年度訴字第52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麗美之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整言詞辯論
   筆錄影本、變更訴之聲明繕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1
   1年12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3月3
   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6月2日民事追加被告
   暨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
   辯論筆錄影本、112年7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525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整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變
    更訴之聲明繕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11年12月29日
    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3月3日民事變更訴
    之聲明狀繕本、112年6月2日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訴之聲
    明狀繕本、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112年7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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