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70號謝智翔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47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智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7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智翔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王彥力
被 告 謝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
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