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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1471號陳國信(即陳○○之繼承人)之扣押命令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黃字第1614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國信(即陳○○之繼承人)之扣押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147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國信(即陳○○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禁止債務人陳國信(即陳○○之繼承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陳○○對第三人陳國信(即陳○○之繼承人)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