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訴字第2號曹茂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訴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曹茂銳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訴字第2號原告王武周與被告曹茂銳、黃曹秀蘭、曹秀冬、曹春暉、謝瑋澄、謝煒澤、謝文忠、謝文章、謝明翰、謝寶桂、鄭寶珠、謝寶連、鄭文良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馮姿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訴字第2號
原 告 王武周
訴訟代理人 沈明顯律師
被 告 黃曹秀蘭
曹秀冬
曹春暉
謝瑋澄
謝煒澤
謝文章
謝明翰
謝寶桂
鄭寶珠
謝寶連
鄭文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忠
複 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陳彥蓁律師
林沛彤律師
被 告 曹茂銳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