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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79號楊鴻瑋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2年度訴字第44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鴻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7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鴻瑋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7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張恆誌
被 告 楊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伍仟參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