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2號何傳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訴字第7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傳薰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傳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 告 何雅婈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
被 告 何傳薰
李文慧
何傳㨗
何傳揆
何雅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傳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分割方法㈡「如附圖編號B+C所示土地由李文慧、何傳㨗、何傳揆、何雅娟」取得,並依附表二「取得部分之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維持共有之記載,應增列「何雅婈」。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