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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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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33號吳秋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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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3833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秋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3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秋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83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楊尚諭  
被      告  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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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訴字第3833號民事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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