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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33號吳秋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訴字第3833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秋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3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秋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83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楊尚諭
被 告 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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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訴字第3833號民事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