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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15號有謙企業社即范振廷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2年度訴字第43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有謙企業社即范振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有謙企業社即范振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檢附判決節本一件。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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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