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訴字第000059號王美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訴字第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美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訴字第59號原告董克偉與被告王美智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訴字第59號
原 告 董克偉
送達代收人 蘇汶容
被 告 王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OOO巷OOO弄OOO號三樓之一
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一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貳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四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以新臺幣玖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