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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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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訴字第000059號王美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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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訴字第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美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訴字第59號原告董克偉與被告王美智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訴字第59號
原   告 董克偉  
           送達代收人 蘇汶容  
被   告 王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OOO巷OOO弄OOO號三樓之一
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一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貳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四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以新臺幣玖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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