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847號曾懷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98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懷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847號原告曾素娥與被告曾懷
德間遷讓房屋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847號
原 告 曾素娥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被 告 曾懷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