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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57號朱明宗之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元112毒聲字第45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朱明宗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為公示送達。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457號案件,應受送達人朱明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元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黃文誼
股別:元股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