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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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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73號關振全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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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新112聲字第217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關振全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173號關振全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關振全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股   別   新股
書記官  曾鈺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昱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昱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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