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34號胡克林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43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克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3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克林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3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朝偉
被 告 胡克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5,51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3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