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51號韓蕙圓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41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韓蕙圓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5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韓蕙圓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韓蕙圓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6,312元,及其中新臺幣587,361元自民
國95年10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6,3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