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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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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楊育青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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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育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依職
       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育青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原   告 阮裕民   送達代收人 林主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被   告 楊育青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騰空返還予
  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0萬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乙股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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