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楊育青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育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依職
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育青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原 告 阮裕民 送達代收人 林主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被 告 楊育青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騰空返還予
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0萬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乙股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