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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831號林奕達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小字第18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奕達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831號原告張麗美與被告林奕達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831號
原 告 張麗美
被 告 林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