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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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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716號歐陽兆琪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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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17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歐陽兆琪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7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歐陽兆琪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歐陽兆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134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1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
本金(新臺幣) 利息 (信用卡) 77,920元 自民國95年2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現金卡) 29,361元 自民國94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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