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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69號許長壽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重訴字第8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長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長壽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6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被 告 許長壽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60,479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