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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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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97號黃乾能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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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16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乾能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9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黃乾能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黃乾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零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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