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97號黃乾能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16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乾能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9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黃乾能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黃乾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零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