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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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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6617號彭欣銘(兼黃燕秀之繼承人)、彭逸君(即黃燕秀之繼承人)、彭沛玲(即黃燕秀之繼承人)、彭惠敏(即黃燕秀之繼承人)之分配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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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慧字第1466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欣銘(兼黃燕秀之繼承人)、彭逸君(即黃燕秀之繼承人)、彭沛玲(即黃燕秀之繼承人)、彭惠敏(即黃燕秀之繼承人)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6617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彭欣銘(兼黃燕秀之繼承人)、彭逸君(即黃燕秀之繼承人)、彭沛玲(即黃燕秀之繼承人)、彭惠敏(即黃燕秀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慧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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