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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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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73號高清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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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訴字第48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清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7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清南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7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周煥庭  
被   告 高清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中貳拾
萬玖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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