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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3461號蘇燕雪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834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燕雪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346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蘇燕雪(兼郭順盛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蘇燕雪所有在第三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組(股務)保管之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