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0604號紀麗謙之執行命令2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卯字第606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紀麗謙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060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紀麗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紀麗謙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如單筆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未超過1萬元者,則毋庸扣押;另如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壹仟元,則毋庸執行扣押;又如因執行程序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
主旨:禁止債務人紀麗謙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如單筆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未超過1萬元者,則毋庸扣押;另如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壹仟元,則毋庸執行扣押;又如因執行程序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