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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099號王俊能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水字第190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俊能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099號債權人張莉菁與債務人王俊能間返還押金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水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