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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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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278號潘秉達之執行命令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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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卯字第842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秉達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4278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潘秉達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王盈淳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潘秉達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7518820391),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主旨:本院112年6月9日北院忠112司執卯字第84278號執行命令就債務人所有之保單號碼:7525025688號保單、生存保險金新臺幣256元,應予撤銷,請查照。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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