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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316號孫誠之陳報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小字第43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孫誠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316號原告白則帆與被告孫誠
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