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70號鄒予希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精111交簡字第27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鄒予希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交簡字第270號鄒予希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鄒予希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股 別:精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交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予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院偵字第103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予希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
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略)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