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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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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70號鄒予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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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精111交簡字第27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鄒予希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交簡字第270號鄒予希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鄒予希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股   別:精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交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予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院偵字第103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予希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

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略)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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