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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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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939號張龍即一新專業清潔工程行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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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19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龍即一新專業清潔工程行之裁
          定正本、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93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龍即一新專業清潔工程行間返還借
          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瑋庭  
      洪靖婷  
被   告 張龍即一新專業清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下午二時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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