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939號張龍即一新專業清潔工程行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19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龍即一新專業清潔工程行之裁
定正本、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93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龍即一新專業清潔工程行間返還借
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9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瑋庭
洪靖婷
被 告 張龍即一新專業清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下午二時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