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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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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910號萬雯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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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2年度訴字第39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萬雯萱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10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萬雯萱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10號
原   告 周謝春  住
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
被   告 萬雯萱  籍設
           原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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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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