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46號吳懿佺(原名吳德順)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懿佺(原名吳德順)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6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懿佺(原名吳德順)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4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李適詮
被 告 吳懿佺(原名吳德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玖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