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655號邱家祝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16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家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65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邱家祝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6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邱家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湖簡字第705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零陸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合 計 4,520元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