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344號詹進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進榮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詹進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被 告 詹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附表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伍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9 萬526元 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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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6萬4786元×0.369=6萬806元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萬4786元-6萬806元=10萬3980元
第2年折舊值 10萬3980元×0.369=3萬8369元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萬3980元-3萬8369元=6萬5611元
第3年折舊值 6萬5611元×0.369=2萬4210元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萬5611元-2萬4210元=4萬1401元
第4年折舊值 4萬1401元×0.369×(4/12)=5092元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萬1401元-5092元=3萬6309元
附件(本院卷第99至105頁):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