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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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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344號詹進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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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進榮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詹進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3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被   告 詹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附表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伍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9 萬526元 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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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6萬4786元×0.369=6萬806元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萬4786元-6萬806元=10萬3980元
第2年折舊值        10萬3980元×0.369=3萬8369元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萬3980元-3萬8369元=6萬5611元
第3年折舊值        6萬5611元×0.369=2萬4210元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萬5611元-2萬4210元=4萬1401元
第4年折舊值        4萬1401元×0.369×(4/12)=5092元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萬1401元-5092元=3萬6309元

附件(本院卷第99至105頁):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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