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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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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656號林雅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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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06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雅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65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雅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6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林雅娟(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53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55,5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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