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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52號梁甯晴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護字第9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梁甯晴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952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梁甯晴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護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