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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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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313號王筑萱,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奕均,陳奕均/黃筑萱,陳鳳龍,黃佩棋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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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2年度訴字第23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佩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1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佩棋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1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王筑萱  
被   告 黃佩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84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本金 利息 53萬1288元 自9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星股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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