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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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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610號宋俊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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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2年度訴字第3610號
主旨:公示送達宋俊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宋俊霖得隨時來
    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1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吳銘山  
被   告 宋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7,7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7,6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㈠
69萬7,701元
自民國99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民國99年7月29日起至民國100年1月28日止
1.2%
自民國100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00年4月28日止
2.4%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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