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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854號王長中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祥字第56854號
主旨:公示送達債務人王長中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2日112北金職四字第70號應買通知一件。(應買時間:112年11月28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85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長中間清償借款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