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178號張于瑄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2年度訴字第4178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于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張于瑄得隨時來
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7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玓
鄭皓文
被 告 張于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41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至民
國112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
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9,3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