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178號張于瑄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2年度訴字第4178號
主旨:公示送達張于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張于瑄得隨時來
    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7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玓   
      鄭皓文 
被   告 張于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41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至民
國112年3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
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9,3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