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797號賴榮輝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07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榮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79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榮輝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79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郭偉成  
被   告 賴榮輝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723元,及其中新臺幣97,296元自民
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46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2,7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