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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3號余金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繼112訴字第45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余金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453號余金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余金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股別:繼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金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737號),本院前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96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