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757號蔡國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07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國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75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蔡國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75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家禎
王盈之
被 告 蔡國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796元,及其中新臺幣52,841元自民
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98,7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