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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56號謝芳仁之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簡112毒聲字第4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芳仁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456號謝芳仁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謝芳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科 簡 股
書記官 陳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芳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596號、第1928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98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3號、第224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芳仁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