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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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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4501號李世傑之轉知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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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助乙字第145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世傑之轉知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4501號債權人李弦誠等與債務人李世傑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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