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4號BRIGHTEN GLOBAL LIMITED(博藤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ONG SZE MAN(黃思曼)、HELIOS WEALTH MANAGEMENT (HK) LIMITED.(太陽神財富管理公司)法定代理人DANAPALVALLI NARESHKUMAR之起訴狀等原告提出之書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1年度訴字第1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BRIGHTEN GLOBAL LIMITED(博藤環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ONG SZE MAN(黃思曼)、被告HELIOS WEALTH MANAGEMENT (HK) LIMITED.(太陽神財富管理公司)法定代理人DANAPALVALLI NARESHKUMAR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補正通知、民事準備㈠狀繕本、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1年8月5日裁定正本、原告邱思屏之民事準備㈡狀繕本、民事準備㈢狀繕本、原告高鳳珠之民事準備㈣暨陳報狀繕本、民事準備㈤狀繕本、112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6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9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補正通知、民事準備㈠狀繕本、111年8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1年8月5日裁定正本、原告邱思屏之民事準備㈡狀繕本、民事準備㈢狀繕本、原告高鳳珠之民事準備㈣暨陳報狀繕本、民事準備㈤狀繕本、112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6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如有其他證據或意見提出,請於庭前10日前具狀到院。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