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842號朱正安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28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正安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84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朱正安、陳瑋帆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原訂113年1月24日上午9時48分庭期一併取消。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被 告 朱正安
陳瑋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