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林德忠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德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德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住臺北市
被 告 寬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新北市
法定代理人 施雲年 住臺北市
被 告 林德忠 住金門縣
居新北市
居新北市
(現出境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超凡 籍設新北市
(即新北市樹林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
居新北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家澤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書 記 官 李心怡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