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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71號被告謝素梅即衣森咖啡美食餐廳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45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素梅即衣森咖啡美食餐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7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素梅即衣森咖啡美食餐廳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7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被 告 謝素梅即衣森咖啡美食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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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